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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资助创业英才到海外(含台港澳地区)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参加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了解掌握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支持创业英才与台湾地区人才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推动与台湾地区科技园区、企业等紧密合作。设立创业创新论坛,定期举办创业英才与台湾同业公会对接洽谈活动,组织创业英才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十)创业英才申报评审职称,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坚持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对业绩突出的,破格评审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十一)公安、外事、人事、对台等部门为创业英才出国(境)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及时有效为创业英才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许可等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创业英才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视需要安排随团出国(境)考察学习,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拓展国际视野。 四、推荐程序 (二十三)推荐创业英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取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等形式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海西创业英才申报表》,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2.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3.公示之后,将入选对象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福建省“海西创业英才”证书。 五、管理服务 (二十四)创业英才的培养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创业英才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3年。培养期内,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其创业创新工作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有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培养期满后,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下一周期的选拔依据。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创业英才的培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支持他们创业创新。 (二十六)省委、省政府每3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英才给予表彰奖励,授予“海西学者”称号。 (二十七)对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创业创新活动或调离本省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