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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24
【实施时间】 2010-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创业英才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
  
  二、对象条件
  
  (四)创业英才主要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设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在企业服务、行政关系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中推选。
  
  (五)创业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初步实现成果产业化,产品和技术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所在企业拥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创业创新团队及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内实现利润持续快速增长,万元增加值能耗、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效率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相关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承担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企业技术骨干;所研发的产品为企业主导产品且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强,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参与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组织并参与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成功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措施
  
  (六)省政府设立创业英才专项奖励资金,每人奖励80万元,主要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当地财政应提供一定配套经费支持。
  
  (七)支持创业英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产业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在同等条件下对创业英才优先安排。创业英才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和技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八)政府为主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以不营利为标准向创业英才开放,提供服务。优先支持创业英才领衔的研发平台申报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按规定予以相应扶持。
  
  (九)创业英才所在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十)对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安排;符合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等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计划。
  
  (十一)创业英才所在企业研发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开展国(境)外商标注册。侨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资源优势和桥梁作用,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和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在境外投资,收购品牌,拓展市场。
  
  (十二)知识产权等部门对创业英才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评估予以积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以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质押的贷款服务。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持有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十四)创业英才在培养期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十五)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限价住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创业英才的住房问题。
  
  (十六)创业英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纳入福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人选评审,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优秀人才人选。
  
  (十七)加强以创业英才为核心的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聘请院士、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知名企业家及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指导和咨询。
  
  (十八)优先支持创业英才申报国家和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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