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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牵涉到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两部门要及时介入,宣传国家关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谨防群体性事件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3.5民政局职责
  
  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因医疗纠纷牵涉的患者尸体进行处理,对特殊困难的医疗纠纷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必需的援助。
  
  2.2.3.6信访局职责
  
  对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事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疏导、解释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按程序、理性解决医患纠纷,防止事态扩大、矛盾升级。
  
  2.2.3.7当事人所在县、区政府职责
  
  各县、区政府在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发生后经认定有属地人员主使或参与的,要派人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处置、协调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
  
  对平息后的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当事人所在县、区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患方涉及的县、区政府负责提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应急组织工作机制
  
  3.1建立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研究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中遇到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协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3.2建立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以上干部为联络员,也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联络、协调等相关事宜。
  
  3.3建立医警联防制度。医疗机构要与辖区派出所加强联系和沟通,签订医警联防协议,建立联防制度,加强安保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工作,互通情况,针对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研究尽快解决的办法,防止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提出质疑时,医务人员要耐心进行解释,防止矛盾激化,主动了解患方的意图,并积极做好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和判断事件发展趋势。
  
  4.2预警行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尽快履行职责,积极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升级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报告上级领导小组并同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当地宣传部门。
  
  4.3报告内容:医疗纠纷突发性事件的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建议等。
  
  4.4信息发布: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探索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5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表现形式、分级与处置
  
  5.1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主要表现形式:
  
  5.1.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和生活。
  
  5.1.2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碍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5.1.3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5.1.4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1.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5.1.6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5.1.7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5.1.8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医院设施,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5.1.9严重围堵、冲击医院以及围攻、谩骂、殴打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行为。
  
  5.1.10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5.1.11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5.2预案启动
  
  5.2.1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和医院内部程序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方式积极自行处置,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医疗事故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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