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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医疗纠纷经初步处置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态未平息仍有升级的趋势并出现以上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同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建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按级别响应,尽快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成员单位,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参与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协商和处置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使医疗纠纷回到理性的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处理。 5.2.2现场应急处置机构 5.2.2.1指挥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2治安组:公安部门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成员由现场公安民警、医院保安等组成。 5.2.2.3综合组:卫生部门指派人员任综合组组长,成员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医院有关人员等组成。 5.2.3现场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5.2.3.1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办,相关领导要快速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协调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保卫形成合力进行处置,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把医患双方引导到依法维权的途径。 5.2.3.2公安部门 接到报警或领导小组的通报后,组织与应急响应相一致的警力及时出警,指导医疗机构内部保安进行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及时果断制止各种过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事态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现场公安部门不能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公安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公安部门抽调警力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置。 5.2.3.3医疗机构 5.2.3.3.1积极与患方沟通,详细讲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程序,对患方的要求进行合法、合理的详细解答,组织本院或邀请外院相关专家,对本次医疗纠纷争议的医疗行为在本院进行讨论分析,明确院方责任,对患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2.3.3.2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保卫人员依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种过激、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2.3.4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包括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履行相应职责。 5.3分级响应 5.3.1一般事件(Ⅳ级): 5.3.1.1具有5.1中任意一条。 5.3.1.2事件参与人数在9人以下。 5.3.1.3Ⅳ级响应:由医院院长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2较大事件(Ⅲ级) 5.3.2.1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外的任意一条。 5.3.2.2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5.3.2.3有损坏医院公私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5.3.2.4Ⅲ级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局主管局长任总指挥,公安局分管局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3重大事件(Ⅱ级) 5.3.3.1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外的任意一条。 5.3.3.2事件参与人数50-99人。 5.3.3.3有严重损坏医院公私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属地政府难以控制局面。 5.3.3.4Ⅱ级响应:由市卫生局局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5.3.4.1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中任意一条。 5.3.4.2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 5.3.4.3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属地政府难以控制局面、事态有扩大趋势。 5.3.4.4Ⅰ级响应:由市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4应急结束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依法处置,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正常后,由领导小组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市卫生局将应急终止信息上报市应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