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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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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1、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2、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三)对本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和收入计算方法的工资和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人员,年满25周岁后单身,其父母无工作或依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的,病残人员本人可以单人户申请低保,按所在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人员是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人。
  
  (四)按照分类施保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五)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或有高于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或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6、拥有机动车辆(不含3000元以下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或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30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或近五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或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且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或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而未出租的闲置住房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9、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申请人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10、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半年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1、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不含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12、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13、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水费、电费、煤(燃)气费、电话费等四项费用每人每月消费之和超过所在地该家庭适用的低保标准的25%的;
  
  14、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15、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至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标准一般定在35%至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标准一般定在33%至38%之间;农村低保标准一般在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0%至30%之间。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听取相关部门和城乡居民的意见。
  
  五、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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