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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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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低保对象管理
  
  (一)低保对象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并适用于同一类低保标准的,持迁出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管理关系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但适用于不同类低保标准的,或者在不同区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低保金采用货币形式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三)鼓励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求职就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半年内,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无”人员、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学生和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保对象,管理审批机关不得要求其参加公益性劳动。
  
  (四)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为六个月;保障对象是农村居民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为一年。保障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届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三无”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为批准当月起至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消失时终止。
  
  (五)实行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定期复查、及时调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收入已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应取消其低保待遇,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对象在家庭人口或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
  
  (六)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就业的,自其就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应做好低保申请人入户调查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并设立专柜保存管理。低保档案分类:
  
  1、审批类:区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
  
  2、日常管理类:区民政部门停发、减发、增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3、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4、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5、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确保其可读可用。
  
  区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入户调查表、审批表、补差金额调整表、花名册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审记录、发放名册等;社区居委会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发放名册、公示名册等。
  
  八、低保资金管理
  
  (一)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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