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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薪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兼职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即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艺、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加工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实际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及其他投资、财产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特许权使用、知识产权、财产转让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包括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辞退金、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军人转业费或复员费、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部分、保险赔偿金、归侨生活补助费、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赡养费或抚(扶)养费、救济金、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偶然所得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按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物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城市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二)家庭收入不包括下列收入: 1、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等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的津贴;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等;在校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 3、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从事有害身心健康工作的特殊岗位补贴。 4、因公(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 5、职工一次性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6、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金。 7、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亲友、社会组织或政府给予的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资助、救助或慰问款物。 8、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部分;或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分;或因就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学费支出部分。 9、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10、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11、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12、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13、老年人按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 14、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由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5、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在职职工、下岗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实际领取金额计算其收入。 (五)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且原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应从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计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