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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资金。 (二)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低保对象人数及资金发放情况,编制下年度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区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四)低保工作所需业务经费,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统一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档、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九、低保工作监督与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立意见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咨询、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应逐一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反馈。 (三)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十、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民〔2005〕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