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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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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
  
  5、其他资金。
  
  (二)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低保对象人数及资金发放情况,编制下年度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区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四)低保工作所需业务经费,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统一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档、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九、低保工作监督与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立意见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咨询、举报、投诉。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应逐一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反馈。
  
  (三)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十、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民〔2005〕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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