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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深民福〔2004〕36号) 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座谈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为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居民。 二、参保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交,费用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三、参保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注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持户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将参保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各区民政局在年初做出预算,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批准后下拨各区民政局。 六、宝安、龙岗两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村民,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 此条原文为:三、参保人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深民福〔2004〕5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及《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深府〔20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及《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深府〔20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资助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初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每年市级公益金原则安排20%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对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提出安排意见后,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相关意见。当年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如有节余,留作下一年度在全市公益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