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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深民政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二)民间组织机构的注销,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民间组织机构的年度检查。民间组织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先到民政部门接受年检,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代码证年检。民政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机构年度检查时,应查验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检情况,对上一年度未办理代码证年检的,督促其在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年检手续,并将年检情况向税务登记部门和民间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查时,应首先检查民政部门对民间组织机构年度检查的情况,对尚未年检的,督促其到民政部门补办有关年检手续后,再受理代码证年检。各民间组织机构应根据开户银行要求,及时主动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手续。
  
  六、民间组织机构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深圳市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电子政务平台,通过因特网整合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的业务,定期公告登记的情况和年度检查的情况,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对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联系沟通机制,实现民间组织机构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现代化。
  
  各民间组织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前述三证不齐全者,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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