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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二)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资助项目,按规定实行直接支付; (三)区属单位及项目的资金拨至区财政局; (四)不宜直接支付的资金按核定金额拨到市民政局的公益金支出帐户。 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助项目拨款,由市财政局按项目的进度拨付给市残联,由市残联根据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的评审会议纪要实行专款专用。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按资助项目进行造册登记,按时拨付公益金到用款单位。资助数额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项目单位按规定需到位的配套资金尚未到位时不予拨款。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事件需及时拨款资助的项目,经市民政局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手续。市民政局应将紧急用款的使用情况向评委会作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民政局和市残联应按各自职责定期对被资助单位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立即停止拨款,并向受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其停止和纠正违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向评委会报告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民政局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益金的财务收支报表,年终要按规定编制公益金的收支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益金评审、拨付程序或在公益金申报、评审、拨付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我市民间 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深民民〔2005〕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的取得。经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以及登记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点,申请代码登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 二、民间组织机构的税务登记。经批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应当自领取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 (二)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 (五)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 (六)其他证明复印件。 三、民间组织机构结算账户的开立。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并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二)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民间组织机构,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间组织机构,出具税务登记证。 民间组织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四、民间组织机构的变更或注销。 (一)民间组织机构的变更,应当在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内,持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文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变更,换领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完成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