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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六)市政府批准的支出以及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同意的其他相关支出(仅限于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限额如下: (一)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150万元; (二)对社区居委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对残旧危房需拆迁重建或维修改造的社会福利设施(含残疾人服务设施),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四)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五)对本市贫困家庭学生捐资助学,最高资助限额为1万元; (六)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七)对口扶持资助的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以公益金为主要建设资金的大型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含残疾人事业项目)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助限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和市残联等单位组成。市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受资助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三章 公益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下单位可以申请公益金资助: (一)市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街道办事处; (三)社区居委会; (四)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报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的,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应予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公益金资助的,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的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市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在评委会评审之前在其网站上公布申请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组织对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项目,编制考察评审方案,并在召开公益金评审会议10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其它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对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 评委会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应当向社会公示经评委会审议确定资助的项目及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向评委会主任报告公示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对确定可由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与申请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和市民政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按以下原则拨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