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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中心任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积极落实“省级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治理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合力推进治超工作开展。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要保障治超经费,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省政府建立由省交通、公安、经贸、宣传、财政、物价、安监、质监、工商、地税、国土、水利、监察、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牵头召集,各组成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开展治超工作。省治超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治超办),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把住源头,强化货物装载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通力合作,把住货物装载关,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引导货源企业依法配载、货运企业依法装载,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货物配载、装载的监督管理。
  
  (二)货源企业、货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载或装载货物,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的车辆配载或装载;严禁为超过法定核载标准的车辆配载或装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配载或装载证明。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依法配载或装载的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配载、装载、记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检查,督促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矿产品企业及河砂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配载、装载货物;对大中型煤场、水泥厂、沙场、石材厂、碎石料场、物流配置中心等场所,应进行流动巡查、抽查,并形成制度化。
  
  (四)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建立货运源头单位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依规,严格车辆生产改装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和管理关,引导运输户选择合法合规的运输车辆,依法处理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一)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发现载货类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的企业,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
  
  (二)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车辆维修厂的管理,禁止检测、维修非法改装的车辆。经贸、质监、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对被认定为非法改装的车辆,应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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