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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0
【实施时间】 2010-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八大专项工程项目,将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对条件成熟的项目,积极组织申报国家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享受国家相应支持。
  
  4.切实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开展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本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土地、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
  
  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质量和水平
  
  5.充分发挥工研院的转化平台作用,引导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鼓励企业间技术成果的转移,推动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建立工业研究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陕西能源化工研究院、陕西电子工业研究院和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等五个研究院的协调和管理,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继续支持其发挥创新平台作用。一方面通过关键性、创新性和前瞻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创新项目合作机制,向企业转移技术成果;另一方面根据企业需求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企业整体技术水平。
  
  6.建立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加快国防创新成果的民用转化和产业化。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的,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充分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的发布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具有民用产业化前景的国防科技自主创新成果,按程序解密后适时对外发布。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军工企业、研究院所特有优势,推动军工企事业单位和省属院校(所)共建军民两用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为发展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技术支撑。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大型设施和仪器、科技文献、技术数据、科技成果、试验测试机构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共享,促进军民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促进我省军民两用技术转化的重要平台,发挥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作用,加快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步伐。
  
  7.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开展实施标准化战略,通过“创新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家化和国际化”的模式,鼓励企业加强以产品为核心,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或将自身标准提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重点支持我省企业参与3G、半导体照明、光伏、煤化工、生物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制定各级技术标准,组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政府对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企业予以奖励。
  
  8.鼓励具备实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走出去”,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科研机构和技术、软件、产品研发中心,利用当地的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更好地利用跨国公司的研发、生产、营销体系加快自身发展。商业银行应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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