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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八)听取广州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议事与决策程序 (一)基本要求。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前协调。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提出方案。加强决策咨询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做好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对需经全委会决策的重大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应听取市人大、市政协、人民团体党组和市党代表及民主党派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四)到会要求。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市党代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充分讨论。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委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讨论中,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六)会议表决。全委会的表决由常委会主持。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对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委员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省委批准。 (七)决策落实。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市委办公厅负责检查督办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常委或向全委会成员反馈。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全委会决定。 (八)情况通报。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市党代表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议事与决策纪律 (一)市委每年必须向省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三)全委会讨论、审议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四)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五)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或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全委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