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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为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与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本市实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五)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二)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三)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重大立法事项,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市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等作出决定。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对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五)对市委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省委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由常委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六)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市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听取广州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八)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三、议事与决策程序 (一)基本要求。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确定议题。市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有关单位需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先把书面材料呈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领导批示报送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汇总报市委秘书长请示书记确定。 (三)征求意见。加强决策咨询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做好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凡需提交常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重大问题的决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应听取市人大、市政协、人民团体党组和市党代表及民主党派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四)会前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委员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五)会议通知。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六)会议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