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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5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市党代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会议主持。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八)会议讨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委员在讨论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九)会议表决。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对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十)形成纪要。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十一)决策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常委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常委会决定。
  
  (十二)情况通报。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市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向市党代表、本市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四、议事与决策纪律
  
  (一)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市委职权,并向全委会每年报告工作一次,接受监督。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应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要专题报告。
  
  (二)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三)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委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委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五)委员在本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市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市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六)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市委常委会议事与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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