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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北京医学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组织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明确职责,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完善工作程序
  
  北京医学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区县医学会要参照《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和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流程图(附件2),制定本区县鉴定工作程序和制度。损害程度分级评定工作由北京医学会承担。
  
  三、加强培训,做好鉴定工作
  
  区县医学会要安排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相关业务工作。围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对从事鉴定组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熟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相关工作的培训,由北京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专业。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规范、科学,有序进行。
  
  附件1: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流程图 (略)
  
  附件1: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和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受种者或受种者的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细则。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给受种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对疫苗质量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第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北京市各区、县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鉴定,北京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
  
  第二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北京市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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