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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8-01
【法规编号】 487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公安、卫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与服务效能。
  
  第二章 求职与职业介绍
  
  第五条 劳动者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和法规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应当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
  
  (三)有三名以上具备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职业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职业介绍的合法证照,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价格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地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登记求职和职业介绍结果等信息,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后,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求职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九)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十)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将房屋提供他人从事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章 劳动者的招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招收劳动者: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信息;
  
  (五)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六)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招收劳动者,应当向其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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