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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接上页]

  (四)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3.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4.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5.其他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三)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离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一)企业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本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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