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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督促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上述承包、租赁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协调配合、责任落实。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1.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或范围。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安排事项的约定。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6.其他需规定的内容。 (十三)企业要接受工会的监督,涉及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要为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反馈结果。 (十四)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制度执行好、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制度执行不好、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依法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一)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二)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九、依法推进和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企业执行的工艺制度、管理制度,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企业应当参与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将标准制修订工作同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结合起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本质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要制定安全文化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文化建设标准,结合企业传统和行业特点,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提炼并发扬企业安全文化。坚持企业安全发展理念,筑牢企业安全文化之魂。企业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个细节着手,规范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行为;积极参加“安康杯”竞赛、“零事故”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一)企业要结合实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预案。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演练;没有条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设立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要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参加。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