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接上页]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BT、BOT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总承包、分包、设计、勘测、监理、劳务单位等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包,确保安全投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拆迁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严格把关,加强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理责任。
  
  十五、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的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认真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企业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要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及时处理。
  
  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中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一○年一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