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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接上页]

  (二)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要求,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最终实现行业之间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三)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四)企业要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七)企业要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上报。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是否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4.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5.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以及对演练后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修改完善。
  
  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八)企业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企业要建立“三勤”(勤动脑、勤汇报、勤沟通)、“三细”(心细、安排工作细、抓工程质量细)、“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三不少”(班前检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复查不能少)、“三必谈”(发现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的人必谈、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谈心会)、“三提高”(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岗位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等一套适合本企业的生产班组工作机制,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十)企业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或进入其他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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