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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医秘[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7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批转安徽省医院管理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开展创建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活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
  
  组织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的宣传、准备和组织发动工作,省卫生厅召开医政工作会议时,专门部署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民营医院管理协会要对辖区内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
  
  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通过召开院领导班子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及全体职工大会形式,深入发动,层层动员,形成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3-9月)
  
  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按照活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逐项梳理排查,重点在依法执业、规范诊疗、医疗质量安全、合理收费等方面找出差距,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11月)
  
  各级各类民营医院对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进行总结,符合条件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对上报的民营医院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情况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民营医院管理协会对申报推荐的“诚信民营医院”要进行评审验收,并报省卫生厅和省医院管理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复审评估。
  
  (四)公示授牌阶段(2010年12月)
  
  由省组织省级专家组,对上报的“诚信民营医院”进行评估。对复审评估合格的民营医院,由省医院管理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授予“诚信民营医院”牌匾,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界社会公示。
  
  创建“诚信民营医院”活动是加快我省民营医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民营医院管理协会要高度重视,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更大的努力。
  
  附件2:
  
  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
  
  一、背景:
  
  随着医疗资本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我省非公有制医院的崛起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带来了新一轮的考验。为了鼓励非公有制医院的有序发展,使之既可促进医疗保障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又能保证医疗质量及确保医疗安全目标的实现,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管理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组织起草了《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
  
  二、依据:
  
  《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办法》)是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中提出的“以保证患者安全目标”重点要求,以及卫生部关于医院设置的基本标准和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医院等级评审的标准,并结合我省民营医院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凸显民营医院的“诚信”主题,起草而成。《标准和办法》适用于设有床位的民营医院诚信评价。在省卫生厅指导下分会据此对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诚信”进行指导与评价、检查和监督;并作为我省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的评价标准。
  
  三、分值分配:
  
  本“《标准和办法》”,分为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质量与安全、合理收费、文明服务指标五大部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依法执业计20分,规范诊疗计20分,质量与安全计30分,合理收费计10分,文明服务计20分。
  
  四、评价原则:
  
  1、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各级各类民营医院首先必须符合其相应要求。
  
  2、安徽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为医疗机构等级要求的标准,各级民营医院应满足相应等级的要求。
  
  3、在符合上述要求和标准的前提下,方可参与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的评价。
  
  4、《标准和办法》中标“★”号的条款,如参评的民营医疗机构违反一条,即取消参评资格。
  
  5、参评的民营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和办法》评价,分数达90分以上方可授予“诚信民营医院”称号,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
  
  6、“诚信民营医院”不设终身制,一年一复核,不合格者将予以摘牌。
  
  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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