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安管[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全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煤炭系统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预防,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管理、装备与培训并重,狠抓安全基础管理和“两个责任制”落实,实现了煤矿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043,创出新的历史水平。但也必须清醒看到:全省75%以上的生产矿井受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安全隐患突出;老矿井现场生产条件逐年恶化,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占一半以上,安全保障能力较低;重大侥幸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安全基础工作还不牢固。必须冷静看待取得的成绩,认清存在的差距,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在较长安全周期面前,存在盲目乐观、松懈麻痹的思想倾向,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居安思危,常抓不懈。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抓好新的一年煤矿安全工作,对实现全省煤矿“十一五”期间安全形势稳定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以“基础管理年”为主线,坚持和落实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全面推动班组建设,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实施科技兴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突出重大灾害技术防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安全目标是: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内,力争0.1以下,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1.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思想观念。立足我省煤矿安全环境和条件实际,认真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准确分析把握形势,警钟长鸣,警示高悬,慎言成绩,常抓不懈。
  
  2.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54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等“第一责任者”责任和总工程师技术责任,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消灭安全责任盲区。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漏洞和不足,着力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预防安全事故各项保障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所辖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好安全监管两个“六项职能”,依法履行好对所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的检查和查处职责。着力抓好整合技改和基本建设矿井的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防监管缺位。
  
  4.强化安全目标管理。根据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继续完善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并按季考核通报,确保安全指标完成。对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凡完不成安全控制指标的,坚持“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优树先”资格。
  
  5.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肃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谎报、延报、拒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发生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