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质量控制,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各地围绕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通过采取市场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建立材料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发布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建立舆论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等方式,初步建立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初步得到纠正,有效保证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重为61%,应用比例达到60%。 天津、北京、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和山东、内蒙古、吉林、山西、河南、青海、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广西、福建等省(自治区),以及深圳、青岛、太原、哈尔滨、银川、沈阳、南京、武汉、合肥、长沙、广州、厦门等城市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政策配套,措施扎实、具体,工作成效明显,形成了良好的建筑节能工作局面,给予表扬。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制度完善,推进建筑节能。一是法律法规方面。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重庆、青岛、深圳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法规,22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府令,以《节约能源法》为上位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专门法规,各地方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二是经济政策方面。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方面制定了财政支持政策,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38.7亿元。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青海、江苏、湖北、广西、深圳等地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安排了专项资金。2009年各省(区、市)共安排10.3亿元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形成了财政支持建筑节能的良好工作局面。三是目标责任方面。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制定了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提出了建筑节能具体节约目标,总计1.39亿吨标准煤,并按重点领域进行了分解,其中有27个省(区、市)明确了建筑节能承担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的任务,部分省市采取逐级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层层落实。 (二)组织健全,保证建筑节能。一是建立了建筑节能协调议事机制。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成立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区、市)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城市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形成了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能力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省、市、县三级都建立了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建筑节能专职管理人员100多人。上海市19个区(县)都设立了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共101人。全国有18个省(区,市)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建筑节能工作统一交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墙改为抓手推进建筑节能,效果明显。 (三)监管闭合,落实建筑节能。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许可和制度,逐步建立起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到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效果明显。在设计环节,建立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质量的专项调审制度;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在施工环节,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制定专项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导则及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规定了严格的节能审查监管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在竣工验收环节,部分省市实施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部分地区已开始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哈尔滨市对70余个节能建筑小区进行了检测认定,面积达610余万平方米,对达标的节能建筑颁发了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建筑标识牌;在商品房销售环节,部分省市实施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南京市在房屋销售和交付中,统一使用含节能条款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和新修订的销售合同。同时,各省市都组织开展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通过采取对违规工程停工整顿、违章企业通报批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等措施,加大了执法力度,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建筑节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