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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一是法律层面,要使《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真正得到落实,需要制定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目前,这方面工作才刚刚启动。二是经济政策层面,建筑节能工作要实现由政府单方面强制推进转变到政府监管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推动,需要必要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经济政策。中央财政2009年共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8.5亿元,并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支持。从检查结果看,各地对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力度有所提高,但远远不够,尤其是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方面,各地需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三)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存在不平衡。总的来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比设计阶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差。二是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还有差距。相关从业人员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没有准确掌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外墙、门窗等保温工程施工工艺不过关,存在质量隐患。各地尤其是地级以下城市普遍缺乏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部品的节能性能检测能力,造成政府监管缺位。 (四)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一是进度相对缓慢。“十一五”还剩下最后一年,目前已完成的改造面积占全部改造任务的73%,仍有近5000万平方米任务没有完成,且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滞后。“十一五”最后一年的工作压力相当大。二是改造融资渠道尚未建立。从目前各地进展看,基本上还是依靠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推动工作的开展,供热企业、居民、能源服务公司、金融机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尚未建立。三是供热计量收费制度滞后,改造收益无法充分体现。目前多数地方还没有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已经安装的供热计量装置存在浪费现象。 (五)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启动。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尚未开展。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使用商品能源和用能水平将不断提高,需采取措施,引导其科学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一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是编制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思路、重点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三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颁布实施北方地区65%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指导有条件地区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四是研究完善经济制度,形成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税政策体系。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五是继续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为依托,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的突破,并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目录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一是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二是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三是继续推动有条件地区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全面实施。四是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实施“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100项低能耗示范工程”建设工作。五是继续举办每年一届的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搭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国际交流平台。 (三)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督促和引导地方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认真贯彻《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对已完成的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改造项目实现预期的节能环保效果。总结天津、内蒙古、吉林、唐山等地的改造经验,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促进地方政府加大力度,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研究“十二五”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