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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群查治工作与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查治。 2.查、灭钉螺。 加大查螺力度,及早发现新出现的钉螺孳生地,及时确定易感地带。对严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及时采用药物灭螺、结合小型有螺环境改造工程等措施,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3.建无害化厕所。 实施卫生改厕项目,加快项目县农村卫生改厕进度,确保重点防治地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全覆盖。在渔船民集中的码头、集散地修建无害化公共厕所。 4.健康教育。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公益性教育,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居民和水上流动人员血防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觉防范意识;配合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安排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居民普遍接受血防知识教育,引导居民和水上流动人员逐步养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5.人员培训。 加强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提高干部对传染源控制等综合防治措施的认识;对中小学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师进行培训,提高血防知识水平;加强项目县专业人员的规范化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防治工作。 6.疫情监测。 充分利用现有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动态、流动人口和渔船民分布状态、有螺洲滩螺情、钉螺消长趋势、感染性钉螺分布状况、传染源控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预警预测、疫情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为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7.机构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模式,提高预防控制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省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能力建设,提升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市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能力;提高县级血防专业机构现场工作能力。 8.督导、评估。 建立必要的快速评估体系,如传染源控制快速评估、螺情动态变化快速评估等,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变化和防治策略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对重点项目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年年终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 六、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和政策保障。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卫生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继续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各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点防治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并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将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继续鼓励重点防治地区推行以机代牛,对开展以机代牛工作所需的中小型农机具给予补贴。 项目县各级政府要以行政村或洲滩为单位,明确责任,切实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承包经营等方式对有螺洲滩综合开发利用,修建围栏,开挖隔离沟,阻止家畜进入有螺洲滩。 项目县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 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和国土资源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对县、乡(包括农场)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 中央财政要加大卫生、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和林业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地方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