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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机构和人员保障。 地方现有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原则上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承担防治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血防工作。市(地)、县(市、区)现有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原则上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 项目地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林业和卫生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农垦系统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农垦系统有关单位开展血防工作。 (四)技术保障。 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加速血吸虫病基因组学等现代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在科研和现场防治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快速诊断技术与方法、疫苗研究、灭螺药品和预防、治疗药品开发等方面有所突破,力争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 项目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有关地区要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项目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卫生部每年召开会议,请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各级血防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通报同级血防工作各相关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卫生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通报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规划情况。 (三)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建立重点项目的综合评估体系,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变化和新的防治策略实施情况与效果。卫生部组织相关部门,除每年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外,分别于2012年、2015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附表1 2004-2008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 达标情况 2008年规划预期目标 2008年底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省份 疫情控制县(市、区) 传播控制县(市、区) 传播阻断县(市、区) 合计 疫情控制县(市、区) 传播控制县(市、区) 传播阻断县(市、区) 合计达标情况 达标数 达标率% 达标数 达标率% 达标数 达标率% 达标数 达标率% 江苏 13 2 4 19 13 100 2 100 4 100 19 100 安徽 13 8 6 27 13 100 2 25 2 33 17 63 江西 9 2 8 19 9 100 0 0 2 25 11 58 湖北 20 5 11 36 20 100 2 40 2 18 24 67 湖南 12 15 3 30 12 100 9 60 0 0 21 70 四川 0 23 0 23 0 - 23 100 0 - 23 100 云南 0 6 4 10 0 - 3 50 3 75 6 60 合计 67 61 36 164 67 100 41 67 13 36 121 74 注:江苏省19个项目县(市、区)中,2008年底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分别为8个、6个、5个,超额完成了规划目标。 附表2 2008年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乡(镇)疫情分类表 省份 流行县(市、区)数 流行乡(镇)数 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达到疫情控制标准 县(市、区)数 乡(镇)数 县(市、区)数 乡(镇)数 县(市、区)数 乡(镇)数 江苏 71 504 53 423 10 44 8 37 安徽 50 361 17 163 6 42 27 156 江西 39 314 20 166 8 56 11 92 湖北 63 521 21 164 19 126 23 231 湖南 38 356 4 89 14 80 20 187 四川 63 664 27 195 36 469 0 0 云南 18 75 11 34 4 32 3 9 总计 342 2795 153 1234 97 849 92 712 附表3 2015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及 预期目标分类表 省份 传播控制县 (市、区) 传播阻断县(市、区) 合计 江苏 浦口区、栖霞区、江宁区、六合区、润州区、扬中市、丹徒区、邗江区 建邺区、雨花台区、京口区、扬州市开发区、下关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大厂区)、镇江新区、句容市、江都市、仪征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