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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农业厅(简称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农业厅挂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简称省农机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职责划入农业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六)加强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产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 (七)负责制订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械并组织生产作业,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负责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的责任。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的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