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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政园林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公建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2011年起新车实施国家第ⅳ阶段尾气排放标准,外地机动车转移登记参照新车管理,黄标车不得在本市转移登记。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2010年普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2011年起实施重点区域“黄标车”限行。坚持公交优先,积极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采用经济补偿或激励措施加快老旧车和“黄标车”提前淘汰进程。成立无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排放的年检及动态抽检,整治机动车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开展营运在用车辆定期检测,对不达标车辆进行强制维修。今后全市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校车要全部选购使用本地产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质监局、交通局、物价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全面启动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0年内完成。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城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中石化无锡分公司、中石油无锡分公司,驻锡部队。 (七)禁止秸杆焚烧,加快秸秆资源化利用 坚持“堵、疏”结合原则,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全面禁止秸杆露天焚烧,对依法划定的机场、高速公路、省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市周边等控制区域,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技术、秸杆沤堆造肥技术,加快秸秆沼气、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秸秆生物质发电等秸秆能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 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餐饮等行业污染源防治 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等污染扰民的活动。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无锡工商局、城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建设环境空气监测体系 结合“感知环保”的规划建设,全面启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实施《2010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改扩建项目》、《2010年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项目》、《2010年大气灰霾监测项目》三个子项目,优化、增设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环境空气质量移动监测站,增加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挥发性有机物(vocs)、能见度、黑碳、浊度、气溶胶光学厚度在线监测仪器,准确、客观地反映目前全市特别是市区范围内环境空气污染状况、特征、规律和趋势,建立起完整、科学的空气环境监测预警系统。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责任单位:市气象局、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环保、发改、经信、商务、建设、交通、公安、财政、国土、市政园林、城管、气象、技监、物价、监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定期研究、部署、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区和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参加行动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