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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表决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做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当在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应当有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具体人数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席团成员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但最少不少于五人,最多不超过三十人。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和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举行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企业工会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确定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研究处理、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节 职权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重组、兼并、破产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困难职工救助办法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的职工裁员分流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常设机构的设立以及年度会次等,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女职工权益保护方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职工代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科、室)、工段或者分厂(车间)为选举单位,并由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直接选举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所在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但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分公司、分厂的职工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