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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职工代表的选举,还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竞选方案由企业工会提出,并与企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有关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二)听取和反映所在选举单位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每年向所在选举单位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其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办法,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负责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在本选举单位内进行公示;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征集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和日程建议; (三)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和征集职工的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有关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提高职工素质和参与能力;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工会提前二十日将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报上一级工会预审,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筹备方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指导意见。三日内未提出的,视为同意。企业工会应当自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将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节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同一区域,或者同一行业以及在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而又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由小型企业工会协商联合建立,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区工会负责组织和建立。 第三十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解决本区域或者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可以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职权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