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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经济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生产经营管理重要事项; (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以及与企业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廉洁自律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职权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二)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实行厂务公开: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二)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报告或者通报; (三)召开厂情发布会通报; (四)一般性事项可以采取设立厂务公开栏,或者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形式公开通报; (五)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厂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厂务公开责任人组织提出厂务公开方案; (二)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公开方案; (三)厂务公开领导机构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 (四)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并组织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应当自收到职工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工反馈。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厂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四章 平等协商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签 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平等协商。 第四十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五十一条 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五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变更、罢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可以建立企业民主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企业民主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总工会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