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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委,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各区县工业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规范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各区县工业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规范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按照《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和统筹基建资金中用于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定位、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我市各区县由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包括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的省上重点扶持的县域工业园。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园区内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二)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公共服务、质量检测、物流配送等)。 (四)国家、省级财政扶持工业园区项目要求的资金配套。 (五)对当年已取得市级财政支持的园区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包括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的省上重点扶持的县域工业园); (二)项目符合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能够提升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提高园区经济效益,每年经济增速达到25%以上;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实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强度较高,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园区配套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企业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园区产业集群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为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股权投入三种。 (一)贷款贴息:主要是对以银行贷款为主实施的标准化厂房建设及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参考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等因素,给予1-2年的贷款贴息。 (二)以奖代补:要建立市、区县联动扶持项目机制,各区县按照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200%进行资金配套,统筹基建资金按照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50%进行资金配套。 (三)股权投入:对符合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能够促进我市产业布局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对我市主导产业和工业园区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或能够延长产业链等园区建设投资类重点项目,主要通过股权投入的方式进行扶持;对实施股权投资单个项目,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股权投入的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具体由被投资园区选择申报。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投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投资收益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具体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提交市工信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产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股权投入资金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资协议退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