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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1、每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企业与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合同。 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区县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区县财政配套资金证明,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分批拨付和一次拨付两种方式,原则上对于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财政根据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先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拨付剩余30%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由市工信委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用款进度拨付。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按政府批复同意数,拨付受奖企业和单位。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专项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或用于企业发展,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对经营者个人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经营者所在企业,由企业支付给受奖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以股权投入方式拨付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根据股权投资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投资方案具体执行并实施管理。投入股权退出后回收的资金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支付给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费后,纳入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1、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每年将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也要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2、项目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十日内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供项目进度报告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述、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与处理意见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的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县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限期收回项目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不合理、挪用专项资金等,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要对整改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和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工业投资项目应选择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其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指定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局及市工信委如发现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未按时到位,将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按考核评价体系,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每年底对当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下发的《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财发〔2006〕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