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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深化海域使用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规范养殖用海承包管理,推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完善支持贷款投放的各项配套条件(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省水利厅负责)。 5.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按照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选择21个重点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着重在户籍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政策延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赋予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小城镇发展,加强与中心城市的功能互补,建设中心城市的“卫星城”。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好试点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好试点镇规划导则。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加强综合执法管理,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创新开发机制,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发展的小城镇发展道路。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小城镇特点、城乡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不断增强试点镇发展的活力和动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6.实施省属企业三年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布局结构,对在全省具有重要牵引作用的省属企业重大项目、重要战略资源收储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资金安排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快企业非主业资产向主业集中,促进企业内部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集中资金发展主业。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业购并重组,带动和协同民营企业加强产业配套,做大做强主业。加大对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力度,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企业大集团(省国资委负责)。 7.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抓好企业发展战略、产权转让、资产评估、财务监管、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操作规则和交易系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8.加强与央企战略合作。积极开展与央企对接,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省属企业的牵引、带动作用。争取在三年内每家省属企业都对接一家相对应的央企,紧密挂钩,吸引它们到我省投资布点,形成经济联合体(省国资委负责)。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央企重大项目落地生成,加快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增强民营经济活力 9.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完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经营权转让办法,规范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入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积极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及中小企业产品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化升级。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省财政厅负责)。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实物和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方式扩大投资(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0.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的作用,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省经贸委牵头负责)。积极引导和扶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技术水平,增强竞争能力(省科技厅负责)。进一步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的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省工商联、省经贸委牵头负责)。 (四)完善财税金融管理体制 11.深化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继续压缩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推进收费基金制度改革,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适时推行公务卡管理试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努力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做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后续工作。强化财政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