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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继续抓好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环节制度建设,不断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域,重点在垄断性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取得新突破,促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开放和多元化发展。推动统一的公共资源市场化交易平台建设(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开展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省环保厅负责)。 20.完善节能环保机制。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制定《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贸委负责)。推动出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实施重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政策(省环保厅负责)。 (七)加强涉外经济体制建设 21.推进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实行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承担的政策,扶持优势特色商品和高新环保产品出口,鼓励发展出口信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企业出口退税先退后审覆盖面。探索培育境外自主品牌展会,搭建商品境外展示平台。推进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从完善预警服务机制、行业联动机制、案件跟踪机制、企业援助机制、专家工作机制、问题研究机制等六个方面,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的机制。完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 22.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推动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落实《我省台商投资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开发区拓展提升方案》,出台开发区扩区、整合、用地、用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推进无水港建设,鼓励发展“飞地港”,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和闽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对接,加快产业特色园区建设,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完善招商项目生成机制,突出产业化招商,筛选储备对外招商重点产业项目,鼓励外资投向产业调整振兴等重点领域。健全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跟踪落实机制,推动我省列入全国第一批简化外资审批的试点省份。进一步提升和办好“9·8”投洽会、“5·18”等重大外经贸活动。拓展对外招商渠道,强化招商网络平台建设(省外经贸厅负责)。 23.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推行海关分类管理、检验检疫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等便捷通关模式。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覆盖范围,加强区域通关协作。加快推进“无纸化”通关建设,坚持和完善重点口岸7天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通关,扩大电子口岸覆盖面,拓展铁海联运和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省外经贸厅负责)。 (八)推动对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 24.推进厦门市综合配套改革。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两岸交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示范作用,争取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力争在对台交流合作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争取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延伸到厦门全市(省发展改革委、厦门市政府牵头负责)。 25.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制定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纲要,构建两岸区域合作前沿平台,开展两岸区域合作综合试验。探索建设有利于开发和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扶持平潭开放开发的政策措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更加开放的产业政策,推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推动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自由港。探索与台湾方面建设共同家园的两岸合作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26.做好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工作。推动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增强平台载体功能,更好地承接台湾产业整体转移。争取新设立泉州、漳州台商投资区,充分利用独特人文地理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吸引台资企业落户,打造台商投资聚集区和两岸产业深度对接的集中区域。指导做好莆田、三明台商投资区设立筹备工作(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27.打造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积极引进台湾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推动福建地方性金融机构赴台设立分支机构,促进闽台金融机构双向合作。支持兴业银行赴台设立代表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积极探索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推动在我省开展台湾地区人民币供应回流和清算试点以及闽台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积极稳妥推进闽台证券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福建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两岸证券业的交流考察和培训研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支持台资参股辖区证券公司(福建证监局负责)。加快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