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附件2 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脱困无望、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 第四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捐助、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各级工会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每年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捐款标准不设上限。特困职工原则上不参加捐款。 第七条 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每年4月12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捐助活动接受和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社会捐助。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依照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不具备脱困条、件、需要长期救助的特困职工。 生活救助标准:500元/户/年。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助学救助标准: 对当年考入大学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一次性2500元资助、考入大专的2000元、考入中专(含高职)的1000元、考入高中的300元。大专、中专毕业后考入大学、大专的给予差价救助,考入研究生的给予1000元救助。 生活救助标准: 凡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500元救助。 3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1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限定条、件:(1)参加本活动的特困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活动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2)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4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8000元的救助。 限定条、件:(1)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活动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2)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5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的救助。 限定条、件:(1)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救助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2)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6因遭受意外灾害,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捐款职工家庭,根据受灾害程度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