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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成立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工作委员会和“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资金审查监督委员会。各县(市)、区也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及日常工作;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负责本区域内捐款资金的归集、上缴和调剂; 5负责全市工会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的监督检查工作; 6按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7落实省、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救助资金的归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终止对其当期的所有救助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5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3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说明: 1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2特困职工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持有《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