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条 救助期限原则上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在一个救助期限内,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3、4、5、6款的捐款职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和单笔救助额超过1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捐款资金筹集和救助发放情况,经市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制订的本级救助标准不得高于以上救助标准。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 在石家庄市区域内流动的职工,凭《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4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的通知》(冀工办发〔2009〕20号)要求,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统筹,市级适当调剂的体制,收集和管理资金。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市一级统筹。 基层工会在接收捐款时须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登记造册,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所收捐款按工会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所收捐款总额的8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捐款结束后至5月15日前,将所收捐款的2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缴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所收捐款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石家庄市捐款总额的4%由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参与率达到30%以上的县(市)、区总工会安排调剂资金。发放调剂资金的上限原则上为县(市)、区总工会的上缴额(扣除由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的4%)。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单笔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总工会调剂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支付,超过3万元部分由市总工会资金支付。 依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单笔救助额超过5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省总工会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5万元以下部分由设区市级(含)以下各级工会支付,超过5万元部分由省总工会资金支付。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以上工会应开立“救助一日捐”银行专户,专门核算此项资金。 第二十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救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收集或调剂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基层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业务支出-其他业务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直接收取职工捐款的工会,要将所收捐款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捐款资金,或者上级工会调剂的救助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