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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以节约集约和调整挖潜为重点,严格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管理,防止圈占土地。提高入驻项目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强度等指标,明确绿地率、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按照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标准要求,建设紧凑型产业集聚区。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严格国家、省确定的建设项目入驻多层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准或审批手续。 (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发展区和控制区范围,既满足近期发展的用地需求,又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将产业集聚区发展区全部调整为建设用地,控制区内基本农田全部调出。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根据产业集聚区实际情况和项目质量,合理配置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指标保障;市级重点项目由市在省切块安排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其它项目用地通过挖潜解决。 (三)创新土地管理方式。产业集聚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促进企业“优进劣出”、“腾笼换鸟”,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收回。鼓励采取回购等方式盘活长期效益低下的企业占地。对条件成熟、产业集聚区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指标,重点满足本区域产业集聚区建设需要。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条件下,可通过我市辖区内易地补充等方式解决。 (四)严格环境保护。各县(市)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切实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的原则,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清洁生产。进入远离城区产业集聚区的三类工业项目,必须采取生态隔离措施。加大既有项目的环保治理力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完成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污染物排入产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可依法简化环评内容和审批程序。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降低资源消耗量,实施中水回用,推行绿色制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优化产业集聚区物流和能流,推动企业有效进行副产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最小化,建设生态型产业集聚区。 七、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分级管理,市配合省做好产业集聚区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重大项目布局。各县(市、区)政府是产业集聚区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规划实施、政策落实和要素保障。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高效、精干”的原则,各产业集聚区要建立完善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人员和职能,经评比考核,视发展业绩确定级别。 (二)优化管理方式。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要采用“一站式办理、全过程服务”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特别是要切实加强科技、人才、劳动用工、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可在产业集聚区设置派出机构,实行派出部门和产业集聚区双重管理。建立引入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高能低、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产业集聚区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三)创新开发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产业集聚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开发机制,积极吸纳省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适当扩大投融资机构启动资金规模,吸引各类金融资本进入产业集聚区。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做好县域经济奖励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国家、省专项资金争取工作,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和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