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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服务职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赋予各类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不得截留。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要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按标准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 (六)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产业集聚区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对省级产业集聚区规划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入驻企业个数、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实行逐月统计制度。各产业集聚区要明确统计机构和人员,负责产业集聚区各项指标数据统计。 (七)强化目标考核。完善产业集聚区责任目标考评体系,落实考核实施方案,建立激励机制。对全市产业集聚区从经济实力、产业结构、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招商引资、集约程度、环境保护、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设立产业集聚区奖励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奖励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发展速度快、质量高、节约集约用地突出、生态环境良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在增量土地指标、环境容量配置和政府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记功;对发展速度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靠后的产业集聚区,将建议省按程序取消资格,由发展比较好的市级产业集聚区增补。产业集聚区考核情况,要与产业集聚区领导班子待遇挂钩,与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挂钩。 (八)加强组织领导。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开展观摩点评活动,听取各县(市、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安排布署重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