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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0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决定

[接上页]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3.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落实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措施得当;落实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设施保持完好。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
  
  4.单位绿化。
  
  (1)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
  
  5.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8%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2%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并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6.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95%,尽责率在90%以上;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7.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绿化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地方,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五)园林建设。
  
  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每500米服务半径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2.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3.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园林得到有效保护;
  
  4.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5.各区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1处。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六)生态环境。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绿化环境;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落实维护管理措施,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环境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3.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3%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4.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6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和渔业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5.河、湖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6.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区建有湿地公园;
  
  以上二项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渔业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7.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七)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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