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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部署启动阶段(7月上旬)。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清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面动员部署。市领导小组召开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会议,部署启动全市专项清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9日-7月31日)。市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清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工作包括: 1.梳理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设计的表格组织填报相关信息资料。 2.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3.认真排查解决新问题。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严格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4.健全完善制度。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26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在汇总分析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县(市)、区总数5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和方式。重点检查的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县(市)、区总数的50%。对市有关部门的重点检查,由市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负责。对有关县(市)、区的重点检查,由分片负责的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市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分别派员参加。市领导小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立即整改,准备迎接国家、省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8月21日-9月30日)。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各级检查组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于9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汇总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所包县(市)、区专项清查有关工作的督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乡镇清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专项清查工作实行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分片、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统一领导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二是建立分片工作机制。市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牵头负责对全市专项清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重点检查等,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包一个县(市)、区,负责对所包县(市)、区的指导、督促和重点检查等工作。三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需要解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重点检查阶段,各成员单位除做好所包县(市)、区的重点检查外,还应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派员参与对其他县(市)、区或部门的督导检查。四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本单位以及所包县(市)、区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