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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发改委、市林业局:章丘市
  
  市教育局、市畜牧兽医局:济阳县
  
  市科技局、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商河县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历城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长清区
  
  市国土资源局:平阴县
  
  市水利局:市中区
  
  市农业局(含扶贫、农机、水产):槐荫区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天桥区市卫生局:历下区市环保局:济南高新区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市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编印市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负责起草市领导小组相关文件;根据市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搜集整理专项清查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并根据市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对外发布信息。此外,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专项清查工作联络员。
  
  附件2: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填写说明
  
  

  
  一、填表口径
  
  本次清查的强农惠农资金主要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县级及以下的强农惠农支出,包括对农民补贴、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财政(含政府投资,下同)支出。
  
  二、填表原则
  
  本表格实行分级填列、逐级汇总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涉农部门填列本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设立和自查自纠有关情况,汇总填列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表格,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三、填表要求
  
  (一)表1“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情况表”。
  
  1.此表用于统计各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情况,为避免交叉重复,按照资金的来源由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对应填列,且“实际安排资金数”只填列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数,不包括上级补助(下拨)资金数。“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由涉农部门填列,“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由财政部门填列,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避免重复或者漏报。如“一、中央安排”部分由财政部和中央涉农部门填列,“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由各部门分别填列,“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由财政部填列,财政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填报情况。2.此表按照级次对应的原则逐级填报。填报步骤为: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涉农部门填列“县级安排”(县本级)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市级财政汇总各县报送的“县级安排”情况,会同市级涉农部门填列“地(市)级安排”(市本级)有关情况,一并上报省财政;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各市报送的“地(市)级安排”和“县级安排”情况,同时,会同省级涉农部门填列“省级安排”(省本级)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3.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下级财政报送的专项设立有关情况时,应对性质相同、用途类似的专项进行合并归类和汇总,并对合并归类后的专项设立情况进行一一列举,安排资金合计数要与下级各单位报送的合计数一致。4.此表中“专项设立时间”指本级第一次安排资金的年份;“管理使用部门”若仅涉及一个部门则填一个部门名称,若涉及多个部门则填多个部门名称;“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可根据管理制度规定情况摘要填列;“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填写已制定的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只填本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表2“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1.此表用于统计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内部以往检查被发现的和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违纪违规问题和整改纠正等有关情况。按照问题所发生的级次,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填写本部门内部曾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者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整改纠正情况。如省级部门对县级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县级部门存在的挪用上级下拨资金的问题,则由县级相应部门填列在“县级及以下”,上级部门不需填列。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填列的情况进行审核。2.此表中有关问题按照专项资金所安排的年份填列。如2009年发现的挪用2007年安排的专项资金的问题则填列在2007年对应的列中。
  
  (三)表3“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1.此表用于统计2007-2009年部分强农惠农项目违规违纪问题涉及的资金情况,按照问题所涉及的金额,填列在安排资金的相应年份。问题发生在哪个级次、哪个部门,就由该级次相应部门填列。
  
  2.此表仅列举部分强农惠农重点项目,涉及其他项目资金的违规违纪问题,也须在表格中增设相应行进行填列。表3中资金合计数要与表2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金额”相一致。
  
  四、其他要求
  
  1.为便于表格汇总,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在填表时应保持表格总体框架不变,请勿删除或改动需由上级填列的表格部分。如市级财政部门只填列地(市)级部分和汇总县级部分内容,并保留中央、省级部分的空表,以便于省级财政部门汇总。2.市级及以下由市级财政组织填报,并汇总报省级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3.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报送表格时,除了报送纸质文件之外,还应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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