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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村[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次
  
  1 总则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 基本要求
  
  2.2 镇村体系规划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2 总体规划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4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2 乡域规划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4 乡规划成果
  
  5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2 村域规划
  
  5.3 村庄规划
  
  5.4 村庄规划成果
  
  6 附则
  
  1 总则
  
   
 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基本要求
  
  2.1.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镇村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
  
  “县域”指县域、县级市的市域和设区城市中的区管辖范围。
  
  2.1.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保护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确定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的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结构,提出村庄迁并调整方案,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1.3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2.2 镇村体系规划
  
  2.2.1 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与前景,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县域镇村发展目标,确定县域产业结构和发展空间布局。
  
  工业应当主要向县城和较大镇的工业园区集中,防止“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一般镇、乡和中心村除农业外,应着重发展为“三农”服务的第三产业。
  
  2.2.2预测县域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提出县域镇村体系布局和各镇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制定分类管理策略和建设标准,确定镇区、乡政府驻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2.2.3提出村庄空间布局的具体方案,确定中心村、保留村庄、迁并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
  
  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的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编制全县及分各乡镇迁并村庄一览表、保留村庄一览表。
  
  2.2.4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区域,界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将一般农田保护区、蓄滞洪区、文物地下埋藏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等划定为限制建设区;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建设区。
  
  2.2.5 统筹配置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县域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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