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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穗教高教〔2008〕5号)和《关于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穗教高教〔2008〕6号)中,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高职内涵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教学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项目建设”以提高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推进教学改革和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提升我市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第三条 “教学项目建设”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大学生素质教育等六大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教学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实施总体规划,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教学质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由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代章),组织协调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广州市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学项目建设”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四)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负责项目建设成果的验收、交流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所有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达成项目建设目标;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配合做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四)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改变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研究方向、成果数量和方式、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等。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和广州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予以公布,采取公开申报的形式,统一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实施。各项目具体的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条 “教学项目建设”申报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基础条件。符合各建设项目申报通知中的申报要求,有校级以上立项或较好的建设基础,学校能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为项目成果在校内外推广运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项目方向明确。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及其规律,围绕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 (三)设计科学合理。组织制定的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支撑和实践探索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