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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属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属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市属高校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管理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七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各高校在每年6月中旬对本校市属高校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广州市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二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期末验收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优先申报下一轮省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建立联合共建、流动竞争和开放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科学研究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不得移作他用。除国家级重点学科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建项目。
  
  第五条 重点学科具体开支项目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保养、维护、更新等。
  2.购置期刊、图书资料。
  3.队伍培训、进修及人才引进。
  4.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
  5.自选科研课题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发表、学术交流。
  6.其他相关费用。
  用于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费的比例:理工医农类为70%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和基础理论类50%以上。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设立开放经费(原则上为经费总数的5%),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其中对校外的开放经费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重点学科应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以国家和企事业重大项目为背景开展科学研究,产生一批有突破性的科研成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在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中,要积极从国内外引进优秀的学术骨干,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学科队伍。学科应对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及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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