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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属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属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市属高校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管理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七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各高校在每年6月中旬对本校市属高校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广州市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二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期末验收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优先申报下一轮省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建立联合共建、流动竞争和开放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科学研究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不得移作他用。除国家级重点学科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建项目。 第五条 重点学科具体开支项目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保养、维护、更新等。 2.购置期刊、图书资料。 3.队伍培训、进修及人才引进。 4.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 5.自选科研课题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发表、学术交流。 6.其他相关费用。 用于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费的比例:理工医农类为70%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和基础理论类50%以上。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设立开放经费(原则上为经费总数的5%),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其中对校外的开放经费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重点学科应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以国家和企事业重大项目为背景开展科学研究,产生一批有突破性的科研成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在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中,要积极从国内外引进优秀的学术骨干,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学科队伍。学科应对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及工作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