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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
  研究生搭建交流创新思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热情的学术平台。每个论坛的主题应面向学术前沿和研究热点、能够结合本单位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同时还要涵盖若干个相关的一级学科。每个论坛一般由名师报告、专家点评和学术沙龙等模块组成。
  (四)其它
  资助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实施其它有示范意义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和公共平台建设,如高风险的学位论文选题、研究生参加国内外访学和学术活动、产学研联合培养等方面。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或申报单位己立项实施,并有必要的经费投入;
  (三)申请项目紧密结合我市属高校当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瞄准国内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资助额度为,博士点自然科学类10万元/年/点,人文社科类6万元/年/点;硕士点自然科学类5万元/年/点,人文社科类2万元/年/点。
  
  第六条 项目评审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主体,由学位点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单位年度资助经费总额度组织遴选,结余经费可在不同学位点之间调配使用。项目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为创新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织,规范管理。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在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为项目的研究与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申请人责任制,申请人负责完成各项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资助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研究及其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批准。项目主要实施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的第二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广州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广州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报市教育局验收。市教育局将根据各单位所承担项目的验收情况,调整其下年度经费资助额度。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由市属高校立项并予以资助的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等,发表时均应注明“广州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资助”及项目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和创新成果的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加强有关信息与经验交流,推动研究生教育创新与改革的深入发展,及时推广创新成果,充分发挥创新计划及其创新成果对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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